索引號: | 11341802003285048R/202304-00043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貴池區(qū)水利局 | 主題分類: | 農(nóng)業(yè)、林業(yè)、水利 / 公民 / 通知 |
名稱: | 水事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貴水罰決字〔2023〕第1號)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當事人基本情況:安徽金朝造船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2697364962A(1-1),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烏沙鎮(zhèn),法定代表人張和平:
經(jīng)查你(單位)未經(jīng)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于2022年6月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執(zhí)法取證相關拍攝照片;
2.水事違法案件調查筆錄(2份)。
本機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貴池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本決定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上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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