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02003285638T/202012-00209 | 組配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貴池區(qū)梅龍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名稱: | 【規(guī)范文件】安徽省駐村扶貧工作隊管理辦法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駐村扶貧工作隊及駐村干部的管理,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fā)工作的實施意見》(皖辦發(fā)〔2014〕19號)和《關于做好選派第六批優(yōu)秀年輕黨員干部到村任職工作的通知》(廳〔2014〕22號)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派駐到全省建檔立卡貧困村(以下簡稱貧困村)的駐村扶貧工作隊(以下簡稱駐村工作隊)的管理。駐村工作隊中的選派干部由各級組織部門按照選派干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駐村工作隊的組成
第三條 駐村工作隊由包村幫扶單位派駐的駐村幫扶干部(以下簡稱駐村干部)、聯系貧困村的鄉(xiāng)(鎮(zhèn))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關人員組成,隊長由駐村干部擔任。每批駐村工作隊任期為3年。
第四條 駐村工作隊隊長是選派干部的,擔任貧困村黨組織第一書記或書記,其他駐村工作隊隊長是黨員的可擔任村黨組織副書記,非黨員的可擔任村主任助理。
第三章 駐村工作職責
第五條 駐村工作隊的職責是:
1. 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村工作特別是扶貧開發(fā)的重大方針政策,幫助落實好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和扶貧措施。
2. 根據所駐村的致貧原因和發(fā)展需求,幫助制定村級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3. 配合村“兩委”完成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和動態(tài)管理工作,協調落實干部包戶結對幫扶工作。
4. 引導村民發(fā)展符合市場需求和自身資源條件的主導產業(yè)和村級集體經濟項目。
5. 組織開展農戶實用技術培訓,組織有轉移就業(yè)意愿的貧困戶勞動力進行技能培訓,并實現轉移就業(yè),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6. 動員和組織村民參與村道、農田水利、生活用水、用電、村容村貌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村莊環(huán)境整治。
7. 幫助貧困戶解決危房、就學、就醫(yī)等實際困難。
8. 協助組織實施各類到村到戶扶貧項目,管理、監(jiān)督、檢查扶貧項目和資金。
第六條 駐村工作隊隊長的職責是:
1. 負責對工作隊隊員的管理,制訂工作隊年度工作計劃。
2. 負責建檔立卡的數據更新。
3. 牽頭編制扶貧項目,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并組織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4. 負責安排和管理工作隊工作經費。
5. 負責落實單位包村的各項幫扶措施,協助做好本單位干部包戶工作。
6. 定期向包村單位匯報貧困村工作情況并爭取支持;年底撰寫工作總結,并向鄉(xiāng)(鎮(zhèn))、縣級組織、扶貧部門以及派出單位報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條 日常管理工作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具體負責,各級扶貧部門要加強督查和工作指導,包村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員由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擔負的扶貧工作由駐村工作隊隊長安排。
第八條 駐村工作隊隊長要吃住在村,每年在崗時間不少于220天(含因公出差、開會和培訓);離崗時要履行請假手續(xù),離崗一周以內的,要經鄉(xiāng)(鎮(zhèn))批準;離崗一周以上的,經鄉(xiāng)(鎮(zhèn))批準,報縣級扶貧部門備案。駐村工作隊隊長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向準假的單位銷假,準假單位要將上述請銷假情況記錄備案。市、縣扶貧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駐村工作隊隊長在崗情況進行檢查,包村單位不得無故抽調其承擔其他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包村單位經書面申請同級組織、扶貧部門批準,可對駐村工作隊隊長進行調整更換:
1. 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在村工作的;
2. 因本人素質、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適應在村工作,且經幫助后效果不明顯的;
3. 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 調離原單位或辭去公職的。
第十條 按照分級培訓的要求,各級組織、扶貧部門要結合定點幫扶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重點,開展駐村工作隊業(yè)務培訓。每年培訓1—2次,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4天。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一條 對駐村工作隊隊長每年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等次視同其在包村單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優(yōu)秀等次名額不超過駐村工作隊總數的35%,且不占包村單位優(yōu)秀等次名額??己斯ぷ饔煽h級組織部門會同扶貧、人社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年度考核優(yōu)秀的工作隊隊長,每年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予以通報考核結果;對考核不稱職的,應按照程序及時調整,由原包村單位重新選派駐村干部接任。
第十三條 各級組織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向派出單位反饋駐村干部年度考核情況。駐村干部任期考核情況作為培養(yǎng)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駐村期間工作特別優(yōu)秀、幫扶成效特別明顯的駐村干部,包村單位應優(yōu)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駐村干部在駐村期間由包村單位給予每人每月600元伙食補助。駐村期間發(fā)生的差旅等費用,由包村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報銷。鄉(xiāng)(鎮(zhèn))、村要為駐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五條 每年安排每個駐村工作隊工作經費5000元。其中,國家和省扶貧工作重點縣、片區(qū)縣,皖北三市九縣的貧困村的駐村工作隊的辦公經費由省財政從扶貧資金中統籌安排。其他非重點縣貧困村的駐村工作隊的辦公經費,比照《關于做好選派第六批優(yōu)秀年輕黨員干部到村任職工作的通知》(廳〔2014〕22號)相關規(guī)定,由省、市、縣分擔,其中省財政承擔資金從扶貧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工作經費的管理實行??顚S谩⒖傤~控制、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駐村工作隊必要的日常辦公用品購置、報刊訂閱、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經費由駐村工作隊所在縣級扶貧部門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定期報賬。
第十七條 31個重點縣的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集中安排到貧困村,非重點縣的到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貧困村。到貧困村的資金,按照扶貧資金的用途及管理辦法,由駐村干部和村“兩委”干部組織村民代表共同參與確定扶貧項目,報縣扶貧領導小組審批。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要在任職村公開,接受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級扶貧部門應牽頭建立工作例會制度,聽取匯報,交流經驗,部署工作。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具體管理的職責,經常聽取駐村干部的工作匯報,加強工作指導,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包村單位要定期聽取駐村干部的匯報,從人、財、物等各方面關心支持駐村扶貧工作。
第十九條 各地要大力宣傳干部駐村幫扶工作的重大意義、重要政策措施,宣傳駐村工作的先進典型、成功經驗和幫扶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駐村扶貧工作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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