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0255634735XL/202105-00052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guī)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貴池區(qū)杏花村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5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辦(局)、殘聯(lián),各高校、省屬中職學校: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教育廳等六部門聯(lián)合制定了《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民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扶貧開發(fā)工作辦公室 安徽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
2019年7月23日
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茖W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lián)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qū))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xié)同,建立部門聯(lián)動、系統(tǒng)對接、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tǒng)等系統(tǒng)中學生信息與民政、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對,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qū))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yè)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各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檔。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校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各地、各??筛鶕嶋H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fā)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fā)放《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刹扇⌒畔⒈葘?、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tǒng)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lián)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zhí)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各學校要做到資助項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扶貧開發(fā)工作辦公室和安徽省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栋不帐〗逃龔d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助〔2007〕2號)《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中等職業(yè)學校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學費對象和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對象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皖教助〔2013〕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各地、各高校及省屬中職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并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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